在合同纠纷诉讼中,确定证据的举证责任主要依据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一般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是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在合同纠纷中,这意味着:
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原告主张被告违约,那么原告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例如,原告声称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原告就应提供合同、交货期限的约定、被告未交货的证据(如往来函件、证人证言等)。
同样,如果被告主张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或者存在免责事由,被告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被告主张货物已经按时交付,就应提供交货凭证、签收单等证据。
二、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会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常见的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被告需要证明自己的制造方法与原告的专利方法不同,否则就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在涉及高度危险作业(如高压电作业、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等)的合同纠纷中,如果发生了损害,被告(加害人)需要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涉及环境污染的合同纠纷中,如果原告主张因被告的行为导致环境污染并造成了损害,被告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等),并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涉及建筑物质量问题的合同纠纷中,如果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致人损害,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需要证明自己对搁置物的管理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同约定的举证责任分配
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举证责任有明确约定,那么在合同纠纷诉讼中,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举证责任。
例如,在一些技术服务合同中,双方可能约定如果在服务过程中出现技术问题,由提供技术服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技术问题不是由其服务不当造成的。
在这种情况下,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就应按照合同约定,由提供技术服务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服务符合合同要求,不存在导致技术问题的过错。
再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可能约定如果货物质量存在问题,由卖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货物符合质量标准。
那么在发生纠纷时,卖方就需要提供货物的质量检测报告、生产流程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货物质量合格。
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一些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分配,合同也没有约定时,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来确定举证责任。
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证据的距离、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公平原则等。
例如,如果某个证据只有一方当事人能够更容易地获取,法官可能会要求该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或者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经济、技术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法官可能会适当加重其举证责任,以平衡双方的诉讼地位。
法官在确定举证责任时,也会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
比如,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合同纠纷中,法官可能会适当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