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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诉讼中,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发布时间:2024-09-18 16:39


       
在合同纠纷诉讼中,以下证据通常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例如,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取的证据。如果一方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对方的商业合同、财务文件等证据材料,那么这些证据将不被法院认可。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涉及对方隐私或商业秘密的谈话录音等,且该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合法性。比如,通过威胁对方当事人签订的对其不利的合同条款相关的证据,或者以欺骗方式让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承认违约的陈述等。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如果证人因精神疾病、醉酒、药物影响等原因,无法正确理解案件事实或准确表达自己的所见所闻,那么其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例如,处于严重醉酒状态下的证人对合同签订过程的描述,一般不会被法院采纳。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当事人仅提供证据的复印件或复制品,而无法提供原件或原物,并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复印件或复制品的证明力可以进行确认。
不具备关联性的证据:
与合同纠纷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证据,即使其本身是真实合法的,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例如,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与该合同履行无关的其他业务往来的证据,对本案的审理没有证明价值。
经过篡改或伪造的证据:
证据如果被当事人或其他人故意篡改、伪造,或者存在无法确定真伪的情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比如,合同文本上的关键条款被擅自修改,或者电子数据存在增加、删除、修改等痕迹且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情况。
证人证言存在疑点且无法排除的:
证人证言存在前后矛盾、与其他证据相互冲突等疑点,且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或说明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
当事人超出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质证,法院一般也不会将其作为定案依据。但如果该证据对案件的审理具有重大影响,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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