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组成:企业内部设立的调解组织,由本单位的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以及本单位的工会代表三方人员组成。其中,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特点:这种调解形式在企业内部进行,能够充分利用企业内部的资源和信息,对争议的背景和具体情况有更深入的了解,调解过程相对灵活、便捷,可以快速解决一些较为简单的劳动人事争议,将争议解决在企业内部,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和扩大化。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组成:属于社会层面的调解组织,通常由社区、街道、村等基层单位设立,调解员一般由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人员担任,他们来自于基层群众,熟悉当地的风俗习惯和社会情况。
特点:具有广泛的覆盖面和较强的群众基础,能够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优势,及时发现和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其调解方式更加贴近群众,注重情理法的结合,容易被当事人接受。
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
组成:这是在乡镇或街道层面专门设立的针对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机构,其成员可能包括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法律专业人士、工会代表等。
特点:能够整合乡镇(街道)的资源,对辖区内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集中调解和处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在处理一些较为复杂的劳动人事争议时,能够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先行调解:
组成:由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仲裁委员会由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及政府指定的经济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具体由劳动仲裁庭负责调解。
特点:在劳动仲裁程序之前进行,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员通常具有丰富的劳动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能够准确把握争议的焦点和法律适用问题,帮助当事人达成合法、合理的调解协议。这种调解形式可以使一些争议在进入仲裁程序之前得到解决,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
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调解:
组成:在人民法院的法庭主持下进行,由法官或审判人员担任调解员。
特点: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法院的调解过程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能够确保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通过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