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参加教学实习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校学生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教财〔2018〕12 号)第 4 条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在用人单位勤工助学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以就业为目的工作的,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综合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大学生王某利用暑假时间到某公司勤工俭学,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王某在公司从事简单的文件整理和数据录入工作,公司按小时支付报酬。工作期间,王某因操作失误损坏了公司设备,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王某则认为自己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发生争议,王某向劳动监察部门咨询。
法律分析: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在本案例中,王某作为在校大学生利用暑假勤工俭学,其目的并非就业,而是利用课余时间获取一定报酬和实践经验。王某在公司从事的工作相对简单,工作时间具有临时性和灵活性,且公司按小时支付报酬,符合勤工俭学的特征。因此,王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对于王某损坏公司设备的行为,虽然不适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相关规定,但根据民事法律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王某因自身过错导致公司财产受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接收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时,应明确告知学生工作性质和相关权益义务,可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工作内容、报酬支付方式、责任承担等事项,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对于在校学生而言,要清楚自己勤工俭学的法律地位,在工作过程中注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谨慎操作设备,避免因自身过错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先尝试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可根据实际情况寻求学校或相关部门的帮助,必要时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