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时工作制下认定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事实,应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标准;2. 劳动者在超出的工作时间内是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3. 加班是由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经用人单位批准的。
案例:李某在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李某称自己经常加班,但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为证明加班事实,李某提供了自己记录的加班工作笔记、加班期间与客户沟通的邮件以及公司同事的证人证言。公司则辩称,李某提供的工作笔记是其自行记录,真实性无法确认,与客户沟通的邮件也不能证明是在加班时间内完成,同事的证人证言也不可信,公司并未安排李某加班。
法律分析:对于加班事实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首先,要确定李某的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时,如每日工作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超过 40 小时等。其次,李某在超出时间内所做的工作应是为公司提供劳动,从其提供的与客户沟通邮件等证据来看,若能证明这些工作内容与公司业务相关且在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完成,则可作为认定加班的一个依据。最后,关键要看是否是公司安排或批准的加班。李某提供的证据中,若有公司要求其加班的通知、邮件或口头指示等,将更有力地证明加班事实。在本案例中,李某提供的工作笔记虽为自行记录,但结合其他证据,如与客户沟通的邮件时间、同事证言等,若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仍有可能被仲裁机构或法院采信。而公司仅以证据真实性存疑进行抗辩,若无法提供反证,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建议:对于劳动者,在加班时应尽量保留能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如加班前收到公司的加班通知,可留存通知原件或截图;加班过程中,记录好工作内容和时间,若涉及与客户或其他部门沟通,保留好相关邮件、聊天记录等。若可能,让公司相关负责人对加班情况进行签字确认。对于用人单位,若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应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明确加班时间、工作内容等,并及时支付加班费。同时,对于员工提交的加班申请等应妥善保存,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无法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