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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破产清算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4-09-18 17:22


       
企业申请破产清算的具体流程如下:
申请破产清算阶段:
满足申请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确定管辖法院:原则上由债务人住所地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及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
准备申请材料:
债权人申请:破产申请书、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的说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债务人申请:破产申请书、债务人主体资格说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企业债权情况表、企业债务情况表、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理阶段:
审查期限: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审查期限为 22 日(5 日内通知债务人 + 7 日异议期 + 10 日裁定是否受理),最长可达 37 日(特殊情况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 15 日)。
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期限为 15 日,最长可达 30 日(特殊情况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 15 日)。
送达与公告:
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应在自裁定作出之日起 5 日内送达申请人,并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
如果人民法院裁定不予以受理,应自裁定作出之日起 5 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的,应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确认债权阶段:
债权申报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提交申报材料:债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需提供《债权申报书》(管理人提供,债权人填写)、债权证明、债权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提交委托人手续材料)等,如债权有财产担保,还应提供财产担保证据。
债权审核与确认: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初步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向债权人出具初步审查意见书。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 15 日内召开,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核查。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后,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之后,仍有异议的,或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债权债务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清算阶段:
破产宣告: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破产财产的变价:管理人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的分配:按照破产财产清偿顺序进行分配。首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然后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终结阶段: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并予以公告。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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