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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需要进行哪些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处理?
发布时间:2024-09-18 17:24


       
在破产清算中,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处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债权的清理和处理:
债权申报:
通知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常是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债权人应在最短不少于三十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申报债权。通知内容应包括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方式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等。
债权人申报:债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提交《债权申报书》、债权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还款凭证等)、债权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若代理申报还需提交委托人手续材料)等。
债权登记: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详细登记,记录债权人的名称、联系方式、债权金额、债权性质(如有无担保等)、债权发生的时间和原因等信息。
债权审查:
初步审查: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初步审查,检查债权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债权,要求债权人补充材料;对于明显不合法或存在疑问的债权,与债权人进行沟通或要求其进一步说明。
实质审查:结合企业的财务账册、合同文件等资料,对债权的金额、债权的形成过程、是否存在抵销或抗辩事由等进行深入审查。例如,审查债权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是否与企业的其他债务存在相互抵销的情况等。
编制债权表:管理人根据审查结果编制债权表,将确认的债权、存在争议的债权分别列出,并注明债权的相关信息。债权表是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重要依据。
债权确认:
债权人会议核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核查。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自身债权或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会议上提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异议处理:对于债权人提出的异议,管理人应进行复核,并向异议债权人作出解释或调整。如果债权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债权的诉讼。
法院裁定确认: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债权,或经法院审理确认的债权,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裁定确认后的债权具有法律效力,将作为破产财产分配的依据。
债权追收:
发函催收:对于债务人企业享有的对外债权,管理人应向次债务人发函催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债务。函件中应明确债权的金额、性质、还款期限等信息,并保留相关的送达凭证。
诉讼追收:如果发函催收无果,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通过诉讼途径追收债权。在决定诉讼追收前,要重点考察债权金额、债权证据和诉讼时效、次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等因素。
债权拍卖或分配:对于追收成本过高、债权金额较小或难以通过诉讼追收的债权,可以考虑采用拍卖或分配的方式进行处理。债权拍卖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拍卖成交后应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书面通知次债务人;债权分配需经法院通过分配方案,制作债权分配书并告知次债务人。
债务的清理和处理:
债务清查:
梳理债务清单:管理人应全面梳理债务人企业的债务清单,包括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等各类债务,明确债务的金额、债权人、债务形成的时间和原因等信息。
核对债务凭证:结合企业的财务账册、合同文件、付款凭证等资料,对债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对于存在争议或疑问的债务,与债权人进行沟通或要求其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
债务确认:
管理人确认:管理人根据清查和核对的结果,对债务进行确认。对于经确认的债务,管理人应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予以明确,并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安排。
债权人确认:在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应向债权人通报债务的确认情况,债权人对债务的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会议上提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管理人应根据债权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向债权人作出解释或调整。
债务清偿:
确定清偿顺序:根据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制定分配方案:管理人应根据债务的清偿顺序和破产财产的状况,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明确各类债务的清偿比例、清偿方式和清偿时间等内容,并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法院批准。
实施清偿:管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批准的分配方案,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以清偿债务人企业的债务。在清偿过程中,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分配方案执行,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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