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市公司并购中,签署正式协议前,双方往往会先签一份《框架协议》或《意向书》。但当一方反悔时,另一方能否依据这份框架协议强制要求继续交易?或者索赔?金杜律师事务所通过研究大量司法判例,为我们厘清了“框架协议”的法律边界。
区分三类文件:
磋商性文件(无约束力): 如果协议中充满了“原则上同意”“商业可行前提下”“努力达成”等模糊表述,且缺乏标的、数量等核心要素,法律上通常认定为双方还在“谈恋爱”,并未订婚,任何一方退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有约束力): 如果协议已经明确了交易的“标的和数量”(比如明确要买哪家公司多少股权),并约定在未来某个时间点签署正式协议,这就构成了“预约合同”。一方反悔不签正式协议,另一方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但通常不能强制要求直接履行交易(即强制缔约)。
本约合同(直接履行): 如果框架协议内容已经非常完备,具备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且当事人已实际履行,那么即便名为“框架协议”,法院也可能认定其本身就是正式合同。
责任承担的区别:
最高院的答疑意见指出,违反预约合同的损失赔偿额,介于“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之间。通俗讲,你可以索赔为了此次交易花费的尽调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但不能索赔“如果交易成功了能赚多少钱”的预期利润。
律师建议:
在签署任何并购意向文件前,务必清晰界定其法律性质。如果你是买方,希望锁定对方,应尽量使协议具备“预约”甚至“本约”的要素;如果你是卖方,还不想被完全绑死,则应保留足够的模糊空间,并在条款中明确排除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