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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注意!新公司法下“催缴出资”不作为,可能让你背负巨额赔偿
发布时间:2026-03-18 15:10


       
新《公司法》实施后,董监高的责任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董事催缴出资义务,成为了悬在董事头上的一把利剑。当股东违约不交钱时,董事若“装睡”不催缴,将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分歧与“斯曼特案”的启示:
虽然新法已明确,但在新旧法交替之际,仍有大量旧法时期的纠纷需要处理。在著名的“斯曼特案”中,法院确立了重要裁判规则:
一审观点: 认为股东是否出资由股东自己决定,董事催不催缴与损失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再审(最高院)观点: 逆转了判决!最高院认为,董事未履行催缴出资的义务,属于消极不作为,这种不作为与公司资本的缺失、损害的持续存在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法下的风险场景:
设立时出资: 新《公司法》第51条将催缴义务扩充至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出资。
增资时出资: 增资过程中的董事催缴义务同样存在。
赔偿责任: 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对未出资本息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合规指引:
作为公司董事(无论是内部董事还是外部独立董事),你需要留下履职痕迹:
书面催缴: 一旦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董事会应立即通过书面形式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
会议决议: 如果董事会怠于履职,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如果董事会仍然不作为,监事会甚至股东可以自行提起代表诉讼。
固定证据: 保留所有催缴通知、快递底单、会议记录,证明自己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结语:
不要以为董事只是挂名。新《公司法》赋予了你职权,也套上了责任的枷锁。不作为,即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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