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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未通知部分股东,该决议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5-12-10 15:52


       
问题:上海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 5 名股东,股东刘某持股 15%。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 “增加注册资本” 事项,未书面通知刘某,仅通过其他 4 名股东口头沟通后形成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并由现有股东按比例认缴。刘某发现后主张股东会决议无效,该主张能否成立?​
解答:刘某主张成立,该股东会决议因程序违法应属可撤销(而非绝对无效),刘某需在知道决议之日起 60 日内提起诉讼。​
案例:某设备公司股东为张某、李某、王某、赵某、刘某(持股 15%)。2023 年 8 月,张某等 4 名股东商议增加注册资本,未向刘某发送书面通知,仅电话告知(刘某未接听),后 4 人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刘某 9 月得知决议内容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股东会决议。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未按章程约定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剥夺了刘某的参会权和表决权,判决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法律分析:根据《公司法》第 41 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第 22 条规定,股东会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公司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属于召集程序违法,刘某有权主张撤销,而非确认无效(无效情形为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律师建议:1. 召开股东会前,严格按章程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优先书面通知)送达全体股东,留存快递回执、邮件记录等送达证据;2. 通知中明确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确保股东知情权和参会权;3. 若遗漏通知股东,应及时补正并重新召集会议,避免决议被撤销;4. 股东发现决议程序违法的,需在 60 日内提起撤销之诉,逾期将丧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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