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上海某软件公司董事陈某,在任职期间得知客户某集团有 “企业数字化转型系统” 采购需求,未向公司汇报,反而以自己控制的另一科技公司名义与该集团签订合同,合同金额 800 万元。软件公司发现后要求陈某赔偿损失,能否得到支持?
解答:能得到支持,陈某违反董事忠实义务,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违法所得或赔偿实际损失。
案例:陈某系某软件公司董事,负责市场拓展。2023 年 3 月,陈某通过公司客户资源获悉某集团需采购数字化转型系统,遂隐瞒该信息,以其持股 90% 的甲科技公司名义与某集团签订 800 万元合同,甲科技公司获利 200 万元。软件公司查明后起诉,要求陈某赔偿损失 200 万元。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商业机会,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义务,判决陈某向软件公司赔偿 200 万元。
法律分析:根据《公司法》第 148 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即 “竞业禁止”)。陈某作为董事,明知客户需求属于公司商业机会,仍擅自以自身控制公司承接业务,构成对忠实义务的违反,公司有权主张赔偿(赔偿金额以公司实际损失或陈某违法所得为准)。
律师建议:1. 公司应在章程或《董事任职协议》中明确忠实义务条款,列举禁止行为(如侵占商业机会、竞业经营等)及赔偿标准;2. 建立客户资源、商业信息登记制度,明确董事、高管接触核心信息的权限和报备要求;3. 发现违规行为后,及时固定证据(如合同、资金流水、沟通记录等),通过诉讼主张赔偿;4. 可在协议中约定 “违反忠实义务的,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增强约束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