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上海某贸易公司股东周某持股 20%,因怀疑公司经营状况异常,向公司书面申请查阅近 3 年的会计账簿及记账凭证,目的是 “了解公司真实财务状况”。公司以 “会计账簿包含商业秘密,周某可能泄露给竞争对手” 为由拒绝,该拒绝理由是否合法?
解答:不合法,周某已说明合法查阅目的,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存在 “不正当目的”,不得拒绝查阅。
案例:周某系某贸易公司股东,2023 年 10 月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查阅 2021-2023 年会计账簿及记账凭证,说明目的为 “核实公司利润分配情况,了解财务真实性”。公司书面回复拒绝,称会计账簿包含客户名单、定价策略等商业秘密,周某的配偶经营同类贸易业务,存在泄露风险。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周某存在 “不正当目的”,其查阅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公司在指定地点为周某提供查阅。
法律分析:根据《公司法》第 33 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周某已说明合法目的,公司仅以 “可能泄露商业秘密” 为由拒绝,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不正当目的(如与公司竞争、向第三方泄露等),故拒绝理由不成立。
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建议:1.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需履行 “书面申请 + 说明目的” 程序,避免口头申请引发争议;2. 公司收到查阅申请后,应在 15 日内审查,若认为存在不正当目的(如股东自营同类业务、近期与竞争对手有合作等),需收集证据并书面答复;3. 允许股东查阅时,可指定查阅地点、限制查阅时间,要求股东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复制涉密信息;4. 股东查阅后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依据账簿证据主张权利(如分红、追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