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上海某物流公司员工赵某,入职后经常加班但公司未支付加班费,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支付 2022-2023 年加班费 8 万元。赵某仅提供了部分考勤记录截图,公司以 “无有效加班证据” 为由拒绝支付。赵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解答:赵某需初步举证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公司需提供完整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反驳;若公司拒不提供相关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赵某的主张可能部分或全部得到支持。
案例:赵某 2022 年入职某物流公司,岗位为货车司机,双方约定月工资 8000 元。2023 年 10 月离职后,赵某申请仲裁,主张在职期间每周加班 1 天、法定节假日加班 3 天,未获加班费,提交了部分考勤打卡截图、送货单(显示送货时间为周末)作为证据。公司辩称赵某不存在加班,且未提交完整考勤记录及工资台账。仲裁委审理认为,赵某已初步证明加班事实,公司拒不提供考勤及工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结合送货单、考勤截图等证据,裁决公司向赵某支付加班费 5.2 万元。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6 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 42 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赵某提交的考勤截图、送货单已初步证明加班事实,公司作为考勤记录、工资台账的掌握方拒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建议:1. 员工应留存加班相关证据(如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工作邮件、送货单等),避免因证据不足无法主张权利;2. 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加班审批制度,明确 “加班需提前申请并经批准”,留存完整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注明加班费明细),至少保存 2 年;3. 公司支付加班费时,需按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日加班 1.5 倍工资、休息日加班 2 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 3 倍工资),避免拖欠或不足额支付;4. 双方对加班事实存在争议时,公司应积极提交证据反驳,拒不提供证据将面临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