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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中,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实际出资人能否追回?​
发布时间:2025-12-10 15:50


       
问题:上海某公司股东张某与李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张某代李某持有公司 20% 股权(对应出资 200 万元),股权登记在张某名下。后张某未经李某同意,将该 20% 股权以 250 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王某,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李某能否要求王某返还股权?​
解答:不能要求王某返还股权,但可向张某主张赔偿责任(包括股权价值损失、转让款差额等)。​
案例:李某实际出资 200 万元,由张某代持某贸易公司 20% 股权,登记在张某名下。2023 年张某私下与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 250 万元转让该股权,王某核实工商登记后支付款项并完成变更。李某发现后起诉,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王某返还股权。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构成 “善意取得”,判决驳回李某返还股权的请求,李某可另行向张某追偿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 311 条(善意取得制度)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5 条,名义股东处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受让人符合 “善意(不知情)、支付合理对价、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三要件的,构成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不能追回股权。实际出资人只能依据代持协议,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建议:1. 实际出资人应在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名义股东的权限,禁止擅自转让、质押股权,并约定高额违约金;2. 可将股权代持情况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要求公司出具《确认函》,降低名义股东擅自处分的风险;3. 条件允许时,尽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名义股东变更为实际出资人,彻底消除代持风险。​
问题 10:并购重组中,目标公司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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