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股东孙某持股 25%,因质疑公司近年盈利未分红,书面申请查阅公司近 3 年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公司仅向其提供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称 “股东无权查阅记账凭证”。孙某的请求是否合法?公司的做法是否合规?
解答:孙某的请求合法,公司仅提供财务报表的做法不合规,需向孙某提供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单据供其查阅。
案例:孙某与林某共同成立某文化传播公司,孙某持股 25%,林某持股 75% 并负责经营管理。公司成立 3 年未分红,孙某书面申请查阅 2021-2023 年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及合同台账,公司以 “记账凭证不属于法定查阅范围” 为由拒绝,仅提供财务报表。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完整提供查阅资料。法院审理认为,会计账簿的查阅范围应包括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判决公司在指定地点为孙某提供完整资料查阅。
法律分析:根据《公司法》第 33 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结合《会计法》第 15 条,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而记账凭证、原始单据是会计账簿的编制依据,若仅提供会计账簿不提供凭证,股东无法核实财务数据真实性,实质剥夺了股东的知情权。司法实践中,上海法院普遍支持股东查阅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的合理请求,除非公司能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
律师建议:1. 股东查阅需履行 “书面申请 + 说明合法目的” 程序,明确列明查阅范围(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单据等);2. 公司不得无故缩小查阅范围,若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如与公司竞争、泄露商业秘密),需提供充分证据并书面答复;3. 双方可约定查阅方式(如现场查阅、指定专人陪同),签订保密协议,平衡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4. 公司应规范财务档案管理,避免因资料不全无法满足查阅要求而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