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上海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以公司名义为其朋友张某的 10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与债权人某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还款,银行要求贸易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公司以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 为由拒绝。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担保合同对公司是否有效,取决于银行是否 “善意”(即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李某未取得股东会决议授权);若银行善意,担保合同有效,公司需承担保证责任;若银行非善意,担保合同无效。
案例:李某系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2023 年 5 月,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为张某 1000 万元借款提供保证。银行签订合同时未要求李某提供股东会决议,仅核实了李某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公司公章。借款到期后张某违约,银行起诉贸易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作为债权人,未审查股东会决议,不属于 “善意相对人”,判决担保合同无效,贸易公司仅在张某不能清偿部分的 1/3 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 504 条、《公司法》第 16 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法定代表人擅自越权担保的,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有效;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无效。本案中,银行未审查股东会决议,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故担保合同无效,但公司存在公章管理瑕疵,需承担部分过错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1. 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权限及流程,避免法定代表人擅自担保;2. 对外签订担保合同时,债权人需审查公司股东会 / 董事会决议、章程等文件,确认担保行为合法授权,避免因 “非善意” 导致合同无效;3. 公司应加强公章管理,明确担保合同需经合规审查后才能加盖公章,留存决策文件及审批记录;4. 若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向法定代表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