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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未经股东会同意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5-12-10 16:04


       
问题:上海某科技公司董事会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以公司名义为控股股东王某的 20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与债权人某信托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还款,信托公司要求科技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公司以 “董事会无权决议对外担保” 为由拒绝。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担保合同对公司是否有效,取决于信托公司是否 “善意”;若信托公司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董事会无授权,担保合同有效,公司需承担保证责任;若信托公司明知或应知无股东会决议,担保合同无效。​
案例:某科技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经股东会决议”。2023 年 6 月,董事会未经股东会同意,为控股股东王某的 2000 万元借款提供保证。信托公司签订合同时,审查了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董事会决议(未核实股东会授权),未发现章程中关于担保决策机构的规定。借款到期后王某违约,信托公司起诉科技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信托公司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属于善意相对人,判决担保合同有效,科技公司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公司法》第 16 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相对人(债权人)应审查公司决策程序的合法性,若相对人善意(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决策程序存在瑕疵),担保合同有效;若相对人非善意,担保合同无效。本案中,信托公司审查了董事会决议,未发现章程中 “需股东会决议” 的规定,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属于善意相对人,故担保合同有效。​
律师建议:1. 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权限及生效条件,避免决策权限争议;2. 董事会 / 股东会作出担保决议时,需严格按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进行,留存决议文件、表决记录等证据;3. 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前,应审查公司章程、相应决策机构决议,核实担保授权的合法性,避免因 “非善意” 导致合同无效;4. 公司内部应建立担保合规审查机制,未经合规审查的担保合同,不得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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