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上海某餐饮公司员工陈某 2019 年 1 月入职,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陈某多次要求补缴未果,2023 年 10 月以 “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 为由书面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和基数如何确定?
解答:经济补偿按陈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4 年 10 个月)计算,支付 5 个月工资;工资基数为陈某离职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陈某 2019 年 1 月入职某餐饮公司,月工资 10000 元(银行转账发放),公司未缴纳社保。2023 年 10 月,陈某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查明,陈某 2022 年 10 月 - 2023 年 9 月平均工资为 10500 元,工作年限为 4 年 10 个月,裁决公司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 52500 元(10500 元 ×5 个月)。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46 条、47 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陈某工作年限 4 年 10 个月,按 5 年计算,平均工资 10500 元,故经济补偿为 52500 元。
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建议:1. 公司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避免因未缴、欠缴社保引发员工解除合同并主张补偿的风险;2. 若员工要求补缴社保,公司应及时与社保部门沟通补缴,避免矛盾激化;3. 员工以 “未缴社保” 解除劳动合同时,需书面通知公司并说明理由,留存通知证据;4. 双方对经济补偿基数有争议的,以员工离职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