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上海某科技公司招聘员工张某,入职后张某以 “个人原因” 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多次催促无果,3 个月后张某离职并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公司是否需支付?
解答:公司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入职第 2 个月起算,共 2 个月)。
案例:张某 2023 年 1 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月工资 12000 元,公司于 1 月、2 月两次书面通知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均拒绝并书面声明 “自愿放弃签订”。4 月张某离职,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支付 2-3 月二倍工资差额 24000 元。仲裁委支持张某请求,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维持仲裁裁决。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便员工自愿放弃签订,该声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公司不能以此免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主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仅 “催促” 未采取进一步措施(如终止劳动关系),需承担不利后果。
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建议:1. 员工入职当日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拖延;2. 若员工拒绝签订,应在入职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3. 保留书面通知、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已履行催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