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上海某国企进行混合所有制改制,引入民营资本后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国企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员工能否以改制为由要求经济补偿?
解答: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无需重新签订;员工不能仅以公司改制为由要求经济补偿,但若改制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未协商一致变更,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某国有机械厂 2023 年启动改制,变更为 “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权结构调整为国企持股 51%、民企持股 49%,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未变更。部分员工以公司改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遭公司拒绝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驳回员工请求,认定改制未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3 条、34 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公司改制仅为股权结构调整,未导致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或履行条件重大变化,员工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主张补偿。
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建议:1. 改制前向员工公示改制方案,明确劳动合同承继事宜,消除员工疑虑;2. 若改制导致岗位撤销、工作地点变更等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情形,需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3. 协商不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