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上海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某认缴出资 100 万元,约定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缴足,但到期后仅缴纳 30 万元,经公司多次催告仍未补足。公司能否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李某的股东资格?
解答:公司可解除李某的股东资格,但需满足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 的前提,且股东会决议程序合法。
案例:某商贸公司 2022 年成立,股东李某认缴出资 100 万元,出资期限 2023 年 6 月 30 日。到期后李某仅缴纳 30 万元,公司于 2023 年 7 月、8 月两次发函催告,要求其 9 月 30 日前补足剩余 70 万元,李某仍未缴纳。2023 年 10 月,公司召开股东会,除李某外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解除李某股东资格,李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法院审理后认定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 17 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李某未足额缴纳出资,经两次催告仍未补足,符合解除股东资格的法定条件,且股东会决议程序合法(李某无表决权),故决议有效。
律师建议:1. 催告需以书面形式送达,明确补缴期限及逾期后果,保留送达证据;2. 召开股东会时,应通知全体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无表决权;3. 解除股东资格后,公司需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可通过减资或由其他股东、第三人认缴该部分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