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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 “末位淘汰” 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25-12-10 15:45


       
问题:上海某互联网公司实行 “末位淘汰制”,每月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排名末位的员工将被解除劳动合同。2023 年 5 月,员工王某因绩效考核末位被公司辞退,王某认为公司解除行为违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解答:公司以 “末位淘汰” 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王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主张赔偿金。​
案例:王某 2021 年入职某互联网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产品经理。公司《绩效考核制度》规定 “每月绩效考核排名末位的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023 年 5 月,王某绩效考核排名末位,公司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支持王某请求,公司不服起诉,法院判决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40 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情形(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且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等)。“末位淘汰” 本质是以绩效考核排名为由解除合同,但 “末位” 不等于 “不能胜任工作”,也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律师建议:1. 摒弃 “末位淘汰” 的解除方式,可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调岗、培训、降薪的依据(需在规章制度中明确);2. 若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应先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可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3. 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确保内容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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