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上海某制造业公司 A 拟收购公司 B 的全部股权,双方签订收购协议约定 “收购价格 5000 万元,收购前公司 B 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收购完成后,公司 A 发现公司 B 存在一笔未披露的 2000 万元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债权人要求公司 A 偿还。公司 A 能否依据收购协议拒绝偿还?
解答:公司 A 需向债权人偿还该笔借款,偿还后可依据收购协议向公司 B 原股东追偿。
案例:公司 A 与公司 B 原股东张某签订《股权收购协议》,约定收购公司 B 全部股权,收购价 5000 万元,收购前公司 B 的全部债务由张某承担。收购完成后,债权人某银行向公司 A 主张债权 2000 万元,称该笔借款系公司 B 收购前向银行所借,用于采购原材料,且未偿还。公司 A 以收购协议约定为由拒绝偿还,银行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公司 A 向银行偿还借款,公司 A 可另行向张某追偿。
法律分析:根据《公司法》第 3 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权收购的核心是股东变更,公司主体资格并未消灭,收购前公司的债务仍由公司承担,收购协议中 “原股东承担债务” 的约定仅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银行作为善意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 A(现公司 B 股东)承担偿还责任,公司 A 偿还后可依据协议向原股东主张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1. 收购前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包括财务审计、法律尽调(重点核查债务、担保、诉讼等),可委托专业机构参与;2. 在收购协议中明确原股东的披露义务及违约责任,约定 “如存在未披露债务,原股东需赔偿全部损失”;3. 可设置履约保证金或分期付款条款,预留部分收购款用于应对潜在隐形债务;4. 必要时要求原股东提供担保(如抵押、保证),降低追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