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上海某科技公司股东王某与张某各持股 50%,因经营理念分歧长期无法达成一致,股东会连续 2 年未召开,公司核心业务停滞,账面持续亏损。王某多次提议解散公司遭张某拒绝,能否向法院申请司法解散公司?
解答:王某的请求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可依法判决解散公司,但需举证证明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
案例:王某与张某各持股 50% 成立某科技公司,无其他股东,章程约定股东会决议需双方一致同意。2022 年起,双方因产品研发方向产生分歧,无法召开股东会形成有效决议,公司研发项目停滞,2022-2023 年累计亏损 800 万元。王某尝试协商股权转让、公司分立等方案均遭张某拒绝,遂起诉请求司法解散公司。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已陷入 “治理僵局”,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扩大股东损失,且无其他解决途径,判决解散公司。
法律分析:根据《公司法》第 182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 1 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可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包括股东会僵局(如无法召开、无法形成决议)、董事会僵局等,而非仅指公司财务亏损。本案中,公司因股东各持 50% 表决权陷入决策僵局,且无其他解决途径,符合司法解散的法定条件。
律师建议:1. 股东申请司法解散前,应先尝试通过协商、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减资等途径解决,留存相关沟通记录(如函件、会议纪要),证明 “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2. 举证重点包括:股东会 / 董事会长期无法召开的证据、决策无法形成的依据、公司经营亏损的财务报表、业务停滞的证明等;3. 公司成立时可在章程中约定 “僵局解决机制”,如出现决策僵局时由第三方调解、指定独立董事表决,或赋予某一方股东优先购买权等,避免陷入司法解散;4. 法院判决解散后,股东应及时组织清算,避免因未清算导致公司资产流失,损害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