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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股权变更时,未通知其他股东,该变更行为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5-03-31 15:25


       
企业股权变更未通知其他股东,该变更行为效力存在瑕疵。若其他股东对此提出异议,可能导致变更行为被撤销。根据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侵犯了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
案例:G 公司有三名股东,分别为甲、乙、丙,持股比例分别为 40%、30%、30%。甲未经通知乙和丙,将其持有的 20% 股权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乙和丙得知后,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股权变更行为无效。​
法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在本案中,甲未通知乙和丙就转让股权,剥夺了乙和丙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违反了法律规定。虽然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该登记行为不能对抗基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他股东的诉求。法院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利益,若支持乙和丙的诉求,可能会判决撤销该股权变更登记,恢复股权原状。​
律师建议:企业在进行股权变更前,务必严格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操作。制定详细的通知方案,以书面形式准确通知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事宜,明确告知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付款方式等关键信息,并保留通知送达的凭证。在通知期限内,积极与其他股东沟通,了解其意愿。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进行交易。对于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更要重点关注,确保变更行为完全符合规定。若因疏忽未通知其他股东,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与其他股东协商解决,避免引发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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