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上海某国有建筑公司进行改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明确 “职工工龄满 10 年可选择内退,不满 10 年的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该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公司直接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员工拒绝后,公司能否强制实施该安置方案?
解答:不能强制实施,职工安置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未经表决的方案对员工无约束力。
案例:某国有建筑公司 2023 年启动改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后,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仅通过部门会议向员工公示。部分员工认为方案中经济补偿标准过低(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拒绝签字。公司以 “改制需按期完成” 为由,要求员工必须在 15 日内确认,否则按 “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员工集体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安置方案无效,仲裁委裁决支持员工请求,认定公司安置方案未经民主程序,不得强制实施。
法律分析:根据《工会法》第 20 条、《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 13 条,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直接关系员工的劳动合同存续、经济补偿等核心权益,属于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未经职代会表决的,违反法定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不得强制员工执行。
律师建议:1. 公司改制前成立职工代表大会(无职代会的召开全体职工会议),将安置方案提交讨论,留存会议记录、表决结果等民主程序证据;2. 安置方案中经济补偿、内退待遇等标准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员工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计算),避免低于法定标准;3. 与员工逐一协商签订安置协议,对拒绝接受方案的员工,可按法定程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单方强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