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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能否主张分红权?​
发布时间:2025-12-10 15:52


       
问题:上海某餐饮公司股东赵某认缴出资 50 万元(已足额缴纳),但未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公司成立 3 年来均以 “经营亏损” 为由未分红。赵某怀疑公司隐瞒利润,要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并主张分红,公司以 “未参与经营无分红权” 为由拒绝。赵某能否主张分红权?​
解答:赵某有权主张分红权,公司需提供财务资料证明是否存在可分配利润,若存在未分配利润且符合分红条件,赵某应按持股比例获得分红。​
案例:赵某与陈某共同成立某餐饮公司,赵某持股 40%(已足额出资),陈某持股 60% 并负责公司经营。公司连续 3 年盈利但未分红,赵某要求查阅财务账簿遭拒后起诉至法院,申请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显示,公司 3 年累计净利润 800 万元,未进行利润分配。法院判决公司向赵某支付分红 320 万元(800 万元 ×40%),并允许赵某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法律分析:根据《公司法》第 4 条、第 34 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分红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分红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与是否参与公司经营无关。公司以 “经营亏损” 为由拒不分红的,需提供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证据,若隐瞒利润,股东有权要求按持股比例分红,并可主张查阅公司财务资料。​
律师建议:1. 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分红条件、分红周期(如每年盈利后 3 个月内分红)、分红比例等,避免后续争议;2. 未参与经营的股东应定期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了解经营状况,发现异常可申请审计;3. 公司确实无盈利的,需留存财务凭证、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未分红的合理性;4. 若公司恶意隐瞒利润拒不分红,股东可起诉要求分红,或主张公司回购股权(《公司法》第 7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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