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上海某建材公司控股股东赵某(持股 60%),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其控制的另一贸易公司名义与建材公司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合同价格比市场同类产品高出 30%,导致建材公司多支付货款 500 万元。小股东钱某发现后,主张该关联交易无效,要求赵某赔偿损失。钱某的主张能否成立?
解答:关联交易不因未披露直接无效,但钱某可主张交易存在 “显失公平” 或 “损害公司利益”,请求法院撤销该交易并要求赵某赔偿损失。
案例:赵某系建材公司控股股东,同时持有某贸易公司 100% 股权。2023 年,赵某未经建材公司股东会决议,安排贸易公司与建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每吨 4500 元的价格供应钢材(市场价约 3500 元 / 吨),累计交易金额 1800 万元。小股东钱某(持股 15%)发现后起诉,要求撤销该关联交易,赵某赔偿公司多支付的 500 万元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利用控股股东地位促成不公平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判决撤销交易,赵某向建材公司赔偿 500 万元。
法律分析:根据《公司法》第 21 条、第 124 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需履行披露义务,非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虽未强制要求披露,但需遵循 “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且涉及控股股东关联交易的,应经股东会决议,控股股东需回避表决。本案中,赵某未履行股东会决议程序,且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构成滥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小股东有权主张撤销交易并要求赔偿。
律师建议:1. 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规定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重大关联交易需经股东会多数非关联股东同意”;2. 非上市公司可参照上市公司标准,建立关联交易披露制度,定期向股东公示关联交易情况;3. 小股东发现不公平关联交易后,应及时固定证据(如交易合同、市场价格凭证、沟通记录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 3 年内提起诉讼;4. 控股股东应避免利用控制权促成不公平交易,若确需进行关联交易,需履行合法程序并保证交易价格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