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合同纠纷 > >

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吗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吗

发布时间:2020-07-09 15:55 热度: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二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
上海合同律师解答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的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八条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第六十条 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十一条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关闭窗口
上一篇:如何处理买受人逾期付款纠纷
下一篇:买卖合同中是否存在连带责任

相关阅读

合同出现纠纷如何走诉讼程序

上海合同律师解答递交起诉材料:包括民事起诉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则为营业执照),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即对方欠款的证据)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对于不予受理的,会作出裁定书;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受理立案后,会安排时间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要如何处理

上海合同律师解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包括: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等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

上海经济纠纷律师合同条款不对如何撤销房屋备

1、房屋买卖合同条款不对时,当事人要注销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的,可向网签备案平台提出申请, 2、网签备案时即时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就能注销备案。 3、法律依据:《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优化网签备案服务 (七)推进互联网+网签。积极推行互联网大厅模式,鼓励使用房屋交易电子合同,利用大数据、人脸识别、电子签名、区块链等技术,加快移动服务端建...

购房合同无效后果都是怎样的

上海经济纠纷律师解答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该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即无效,具有溯及力。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应由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确认,而不是由买卖双方或一方决定。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相互返还。即由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 2、买受人已经实际使...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上海公司法律顾问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素材程序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公司法律顾问 沪ICP备1402829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