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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

汇票丢失仍可追回全部金额

发布人:谭凯 时间:2015-10-27 09:12:07 浏览量:2967

   案情介绍:2012年9月20日上海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丢失一张票面金额为243134.89元票据号码为302000543024456,付款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汇票,此公司于2012年9月25日将遗失的上述汇票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挂失止付,并于2012年9月27日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公式催告,公告期间,浙江某公司向法院申请票据权利称其为合法持有者,故涉诉。

   争议焦点:一、票据的取得是否合法   二、是否存在基础的交易关系。

   法庭审理:浙江某公司认为其通过交付转让的方式在法院作出公式催告前已经从另外一个公司取得诉争票据,取得方式实质要件合法,上海某电器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浙江某公司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故要求返还票据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律师认真审查了票据的来源以及票据背书的连续性发现,此票据背书不连续,也没有合法的交易买卖存在,上海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背书盖章是准备承兑的章印,并不是背书转让的标记,原告也没有和浙江某公司发生过任何货物买卖,没有发生的基础交易关系,故此票据合法来源应由被告举证,被告若不能证明其票据取得的合法性,便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取得票据为违法取得,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曾与原告发生过真实的交易关系,承兑为非法兑现,属不当得利,应返还原告票面金额。

   律师点评: 一、关于票据纠纷一定要注意票据取得的合法性,即非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持票人应依法举证证明其合法方式取得。二、不要让对方误导举证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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