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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

公司解散所引发的诉讼

发布人: 时间:2017-02-17 13:48:32 浏览量:2922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可能引发的诉讼有哪些?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原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被告:公司
  
  第三人:其他股东
  
  解散事由: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不成立的解散事由: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判决效力:对全体股东有效
  
  2、债权确认之诉
  
  原告:债权人
  
  被告:公司
  
  前置程序: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逾期成立清算组导致的赔偿责任
  
  原告:债权人
  
  被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事由: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怠于履行义务导致的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债权人
  
  被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事由: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债权人
  
  被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时间:公司解散后
  
  事由: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6、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的责任
  
  原告:债权人
  
  被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做出承诺的股东或第三人
  
  事由: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或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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