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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未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

问题:上海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陈某持股 30%,未经通知其他股东,擅自与第三人赵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 300 万元转让全部股权并办理变更登记。其他股东发现后,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要求以同等条件收购该股权。该主张能否成立?​ 解答:其他股东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可请求撤销陈某与赵某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以同等条件收购股权(需在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 1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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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未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

发布时间:2025-12-10 15:58 热度:


问题:上海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陈某持股 30%,未经通知其他股东,擅自与第三人赵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 300 万元转让全部股权并办理变更登记。其他股东发现后,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要求以同等条件收购该股权。该主张能否成立?​
解答:其他股东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可请求撤销陈某与赵某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以同等条件收购股权(需在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 1 年内主张)。​
案例:某咨询公司股东为陈某(30%)、刘某(40%)、王某(30%)。2023 年 8 月,陈某未通知刘某、王某,与赵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 300 万元转让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9 月,刘某、王某得知后起诉,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撤销原转让协议。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未履行通知义务,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刘某、王某可按 300 万元总价行使优先购买权(按各自持股比例分摊)。​
法律分析:根据《公司法》第 71 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陈某未履行通知义务,转让程序违法,其他股东有权主张撤销并行使优先购买权。​
律师建议:1.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前,需书面通知全体其他股东,明确转让价格、支付方式、交割期限等 “同等条件”,留存通知及答复证据;2. 其他股东应在收到通知后 30 日内答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未答复视为放弃;3. 若转让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其他股东需在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 1 年内提起诉讼,避免超过除斥期间;4. 公司章程可细化优先购买权行使规则(如行权顺序、比例分摊方式),减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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