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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

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履行的,认定为劳动关系;双方订立承包、租赁、联营等合同,并建立营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配机制的,按双方约定执行,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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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

发布时间:2025-03-31 16:49 热度:


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履行的,认定为劳动关系;双方订立承包、租赁、联营等合同,并建立营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配机制的,按双方约定执行,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长、工作频次、工作场所、报酬结算、劳动工具、企业对劳动者的监督管理程度、惩戒措施等因素综合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某配送平台与骑手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通过平台接单配送货物,平台对其配送时间、接单数量有一定要求,对违规行为会进行罚款。李某每天工作时长较为固定,收入根据配送订单量计算,由平台按月发放。后李某因工作受伤,要求平台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平台则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本案例中,平台与李某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李某需遵守平台的配送时间、接单数量要求及违规罚款规定,受平台劳动管理,且李某从事的配送工作是平台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入也由平台发放。因此,综合判断李某与平台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律师建议:对于网络平台经营者而言,应明确与从业人员的关系性质。若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包括缴纳社会保险等,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对于从业人员来说,要注意留存能证明自己与平台存在劳动管理关系、从事平台安排工作及获取报酬等方面的证据,如工作记录、收入明细、平台规则通知等,一旦发生争议,可凭借这些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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