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股权纠纷 > >

股权转让中的“阴阳合同”:备案的那份为何不算数?

案情回顾:两份协议,哪个说了算? 某科技公司股东朱某持股95%、思某持股5%。2019年7月,朱某、思某与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朱某转让55%股权、思某转让5%股权给乙公司,乙公司接手管理公司;双方特别约定在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前,另行签订的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此外,乙公司承诺,..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股权转让中的“阴阳合同”:备案的那份为何不算数?

发布时间:2026-03-18 15:18 热度:


案情回顾:两份协议,哪个说了算?
某科技公司股东朱某持股95%、思某持股5%。2019年7月,朱某、思某与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朱某转让55%股权、思某转让5%股权给乙公司,乙公司接手管理公司;双方特别约定“在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前,另行签订的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此外,乙公司承诺,接管后前两年,无论每年是否实现250万元以上利润,均向朱某等支付250万元,并向公司采购库存产品100.5万元。
数日后,朱某与乙公司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朱某所持55%股权作价55万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应于签约后30日内付清。当月,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朱某持股比例降至40%,思某退出,乙公司持股60%。
三年后,朱某曾根据《合作协议》起诉乙公司及陈某,要求支付业绩补偿金及违约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判令陈某支付朱某业绩补偿金500万元。
随后,朱某依据《股权转让协议》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55万元股权转让款及逾期利息。乙公司辩称,《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办理工商备案登记而作出,双方关于股权转让的核心条件已载于《合作协议》中。
法院裁判:备案协议被判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第一,为办理股权转让而形成的工商登记文件并不当然具有债权凭证效力。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与否,与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工商登记仅为公司内部股东、股权比例变化的公示方式,并非设权行为。办理了工商登记并不必然说明股权转让行为有效。
第二,非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需而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属于通谋虚伪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三,综合考查当事人签约时的意思表示、履约方式等因素,可以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股权转让价款55万元等核心内容的约定,属于为办理工商登记之需而作出的伪装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构成通谋虚伪,应依法认定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朱某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为何备案不代表有效
本案揭示了股权转让实务中一个常见误区:以为经过工商备案的合同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实际上,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股东变更等工商登记实为“备案型登记”,目的在于信息报送,未备案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决策或已订立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应当以能够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价格、履行期限等条款作为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判断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仅看备案文本,而应综合考察协议背景、实际履行、交易习惯等因素。
本案中,《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备案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且双方在长达三年时间内均依据《合作协议》主张权利、履行义务,足以证明《合作协议》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因构成通谋虚伪而无效。
实务启示:
对股权转让双方而言,应避免为图便利而签署“阴阳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将穿透形式审查,探寻真实意思表示。对受让方而言,不能因持有备案协议就高枕无忧;对转让方而言,也不能因备案协议价低就担忧,只要能够证明真实交易文件存在,合法权益仍有保障。

 


关闭窗口
上一篇: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记账凭证,公司能否仅提供财务报表?​
下一篇:隐名股东维权:股权代持协议被判无效后,投资款还能要回吗?

相关阅读

隐名股东维权:股权代持协议被判无效后,投资

案情回顾:公务员委托代持股权,协议被判无效 2018年,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李某欲投资一家科技公司,但因公务员身份限制,不便直接持股。李某与朋友王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李某出资200万元,以王某名义持有科技公司20%股权,王某仅作为名义股东,股权收益归李某所有,李某有权随时要求王某将股权过户至其指定人名下。 协议签订后,李某将200万元转账给王某,王...

股权转让中的“阴阳合同”:备案的那份为何不

案情回顾:两份协议,哪个说了算? 某科技公司股东朱某持股95%、思某持股5%。2019年7月,朱某、思某与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朱某转让55%股权、思某转让5%股权给乙公司,乙公司接手管理公司;双方特别约定在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前,另行签订的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此外,乙公司承诺,...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记账凭证,公司能

问题: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股东孙某持股 25%,因质疑公司近年盈利未分红,书面申请查阅公司近 3 年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公司仅向其提供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称 股东无权查阅记账凭证。孙某的请求是否合法?公司的做法是否合规?​ 解答:孙某的请求合法,公司仅提供财务报表的做法不合规,需向孙某提供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单据供其查阅。​ 案...

股权代持中,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实际出资

问题:上海某公司股东张某与李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张某代李某持有公司 20% 股权(对应出资 200 万元),股权登记在张某名下。后张某未经李某同意,将该 20% 股权以 250 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王某,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李某能否要求王某返还股权?​ 解答:不能要求王某返还股权,但可向张某主张赔偿责任(包括股权价值损失、转让款差额等)。​ 案例:李某实...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上海公司法律顾问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及素材程序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相关标签:上海公司法律顾问 沪ICP备14028295号-2